北京华夏东方杰书画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院中文名称为“北京华夏东方杰书画院”。
第二条 北京华夏东方杰书画院是由书画家、书画理论家、书画收藏家、书画爱好者、书画研究团体和各大艺术院校及书画产业机构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艺术团体。
第三条 北京华夏东方杰书画院的宗旨:以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加强中国书画艺术研究,团结书画行业及从事书画行业的广大人士,促进书画艺术交流,繁荣与发展中国书画艺术事业。
第四条 本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积极宣传和倡导党的各项文艺方针政策,按照本会《章程》开展会务工作,促进中国文艺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五条 本院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分别为:书法篆刻专业委员会、美术专业委员会、民间艺术专业委员会、书画理论专业委员会、收藏鉴赏专业委员会。)开展各项活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北京华夏东方杰书画院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书画艺术的研究和创作实践活动;
(二)举办书画艺术家专题讲座、展览、比赛、评奖及笔会等活动;
(三)编辑出版书画教材、书刊及提供咨询服务;
(四)开展书画创作评审、艺术鉴定、专业等级认证;
(五)开展国际书画交流与合作;
(六)培养书画艺术人才,向社会推荐、宣传书画艺术人才;
(七)组织开展书画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国民书画艺术水平;
(八)建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
(九)对会员进行联络、协调、服务,在会务活动中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十)根据本会章程开展其它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院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由本会理事会召集全体理事、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代表参加。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通过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但延期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参加,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信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理事若干名,设主席1名、副主席2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理事长1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负责全面领导理事会工作,副主席和秘书长协助主席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本会工作,有全面的良好综合素质和业务素质;
(三)有很强的业务知识和丰富的社团组织工作经验;
(四)有良好的社会工作关系,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五)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5周岁,热心本会活动且身体健康者可适当放宽。
第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理事长任期每届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出席社会活动。
第十八条 本会常务工作机构是本会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 本会视需要设名誉理事、名誉主席、荣誉主席、特聘顾问等若干荣誉职务,由理事会聘任。
第四章 会员
第二十条 会员制是本会的基本组织形式,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是指以个人名义加入研究会的会员;团体会员是指以单位名义加入研究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二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和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以下列条件之一:
1、在创作上有较高水平,在书画界有一定影响;
2、在理论研究上有较高水平和成就;
3、从事书画教育、编辑出版、组织工作有一定成绩或有突出贡献;
4、 具有同等水平的书画、美术工作者和热心积极支持本会活动的从事本行业组织管理的工作者。
(四)团体会员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管理严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信誉与业绩,积极参加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主要对象是各类合法的书画艺术产业机构及与本会业务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二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并提供所需资料;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研究会或研究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二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 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四) 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五)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第二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定;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努力钻研书画艺术理论和创作,积极提供作品和有关资料;
(五)向本会推荐人才,订阅本会刊物;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和任务;
(七)维护本会声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八)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九)积极参加(协助)本会开展相关活动。
第二十五条 会员退会、除名
(一)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必须提前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有关证件。
(二)会员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或连续一年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自动终止其服务(会期内未享受到的服务则视为自动放弃)。
(三)凡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违法犯罪、触及刑律,损害本会名誉、形象、利益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作除名处理。
第二十六条 会员在使用本会授予的各种职务和荣誉时,必须严谨认真,不得私自更改,更不得在社会中进行招摇撞骗,一经发现,本会将取消其所有本会授予的荣誉和会籍资格,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布。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个人和社会团体的捐赠;
(三)其它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资助;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会费应用于与本会宗旨相一致的各项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活动须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理事会。
重要通知: 各位老师本会现已搬迁至北京市西城区陟山门甲三号(景山公园西门与北海公园东门之间),
电话变更为010-64028100
传 真 号:010-64028100。
如有疑问敬请电话咨询。
北京华夏东方杰书画院 2011-8-29